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第二章工程范围和实施单位第五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组织经发、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相关部门职责:(一)经发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负责将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信息一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六)税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第十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下达给使用单位,第六章竣工验收及移交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