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第三条“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由中国气象局确认、发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应在诏安县气象局备案,备案时需填写《“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详见附件2),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时,第八条“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共同展示时,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诏政办〔2021〕37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2.“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附件1“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附件2“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编号:备案时间:年月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箱“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说明(可另附纸张)申请使用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责任声明申请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并承诺严格按照《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申请人对诏安县气象局撤销申请认可没有异议,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诏安县气象局审核意见年月日备注1.“申请人”为申请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人”一栏填写单位或组织名称,填表说明:2.“联系人”为“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申请的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