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拟废止《昆明市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官渡区人民政府拟对2012年9月14日公布的《昆明市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进行废止,2012年9月14日昆明市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空港经济区行政辖区(以下简称:本区)内新建、改造的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和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申请本区扶持奖励资金,鼓励本区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根据《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市级扶持奖励资金,第三条扶持奖励资金由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审定,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的规模发展及示范建设,第五条扶持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支持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新建或改造,(一)项目企业按照《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企二〔2012〕35号〕)文件要求,(四)投资经营企业: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投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昆明市政府《关于印发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一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12〕4号)要求,经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由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领导改造小组审定,(三)项目建设、资金结算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