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615号)有关要求,经磐安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过调查核实的磐安县(第二批次)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内起30日内与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联系电话:0579-84660906,公告时间: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18日受理单位: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磐安第二批次公告.docx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