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变更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320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的信息变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向所属地街镇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并填报《长宁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所属地街镇和区人社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走访,以所属地街镇名义向区人社局出具信息变更的函,二、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创业孵化基地,将由区人社局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连续两年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为不达标(含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二)创业孵化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及其他不再适合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等情况的,有效期同《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长人社规〔2022〕1号),(二)本通知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附件:长宁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