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补贴、质量检验和监管费用等,第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发行根据各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安排统筹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申请,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承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承储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承储企业应当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细化完善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流程,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监管费用等,市发展改革部门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管理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