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见习工作相关政策规定,(三)见习基地复审认定工作,(三)规范预算执行,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三)认定,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应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三)弄虚作假,第四章见习人员第十七条就业见习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三)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第二十三条见习基地应如实填报当月本单位见习人员出勤信息,第二十四条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第二十七条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第二十八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