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指引》《广州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防止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从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退出后,各单位应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成后,即在企业签署转化协议的同时对科研人员进行赋权,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技术股+现金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审批程序,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建立以技术转移机构(部门)牵头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领导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当及时、主动向单位报告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与所在单位签署书面赋权协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第十条【定期机制】各单位应每年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年度情况总结报告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各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应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常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