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传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时需上传原件扫描件,并提供《企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或其他证明材料,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申请企业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财务中介机构需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附件2)要求,提供《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申报材料提供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三、高企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一)高企更名申报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提交以下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除上述简单更名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重大变化申报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二)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科技管理部门务必于5月31日前将“推荐评审高新技术企业的函”“廊坊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表”“企业纸质胶装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报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