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补偿,第三章村民住宅补偿程序第七条村民住宅补偿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发布村庄整体搬迁启动公告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布村庄整体搬迁启动公告,西区街道办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依法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安置人数和分户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九)签订协议西区街道办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十)支付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西区街道办按照已签订的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给被征收人,第四章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及补助第十一条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价值按第七条规定确定,经认定符合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被征收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第十八条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一)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按照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二)政策性补助1.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第十九条非住宅房屋补偿(一)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按照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二)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各村小组村场征收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未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纳入政府评估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