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现对2021年印发实施的《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卫监督发〔2021〕48号)中第十八条有关内容调整为:第十八条从业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一)属于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二)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请各单位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20210818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pdf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