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功能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5〕1号)、《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扬人社〔2012〕155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扬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江苏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并遵守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经验、具备承担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任务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型企业等,二、申报条件专业的师资队伍,(二)《扬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五)申报单位培训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县(市、区)、功能区单位材料报送至当地人社部门,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功能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限推荐申报1家,对拟认定的单位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需求,具体考核内容和方式参照《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扬人社〔2012〕155号)执行,《扬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报送至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