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投诉信访工作,并依法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安全、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与设施,校外托管场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建筑面积要求,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为其经营范围内学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第四章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第二十条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消防设计要求校外托管场所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一)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学生的生活需要,第二十三条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一)托管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第二十四条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三)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