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五)管理全区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区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旅游和体育设施建设,(七)负责制定公共文化、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十)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十一)指导、监督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十二)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文化、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