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人社部门是滨海新区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工作,第二章工作站、博士后的管理第六条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均可以申请建立工作站,由各街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滨海新区人社局,第十条各开发区、街镇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报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及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第十三条对于在新区工作站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人才,申请出站留新区博士后经费资助的,(二)资助博士后需在出站后6个月内与本区企业或科技型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第四章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建立工作站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一)建站单位关于工作站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应主要包括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项目、取得成果等内容),第十五条博士后出站留新区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一)博士后出站留新区资助申请表,(七)企业对博士后考核鉴定证明(内含本人业绩情况)第十六条建站及留新区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将资助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博士后相关经费资助依据《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兑现,企业建站补贴及出站留新区博士后专项资助可与市级博士后同类政策同时享受,参照原《关于滨海新区培养博士后人才的实施细则》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