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人社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举报范围: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失业保险基金举报范围:1.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3.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属于生育保险基金举报范围:1.医疗服务机构不按规定验证参保个人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的,2.医疗服务机构以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虚构、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方式,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对象是实名的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