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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2-04-18
即第六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和第四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22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申请包括省级和国家级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国家级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设区市城市开展,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一)共性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境内注册,(二)专项条件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3.示范项目示范项目应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建设的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等项目(国家级仅共享制造类项目可申请),三、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应拥有一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四、程序及要求(一)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1.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推荐工作,(二)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国家级示范城市的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并完成在线申报,择优选出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和国家级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城市)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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