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至县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扶持保障、创建认定等活动,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省、市编制的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现代农业园区相关规划,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第十五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园区建设和经营活动,第十九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县级相关部门应当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生产的用电、用水、用气、通讯等需求,第二十七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八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使用集体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