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局负责的对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家事务所每3年可申报一人)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类)”业务(以下简称“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类)”)有关安排公告如下:一、2022年5月18日零时起,“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类)”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4月18日零时前已在宝安区司法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2022年5月18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若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类)”其它所有条件的,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类)”所需材料后,2022年5月18日零时后,备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在完全满足《〈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相关业务条件后的30日内,主动到宝安区司法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08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宝安区司法局将不再受理,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