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培函〔2023〕76号)精神,发挥自主评价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和《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要求,决定开展新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征集遴选工作,有意愿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二、申报条件(一)用人单位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申报的用人单位及技工院校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与等级范围(一)用人单位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详见附件1,申报等级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等级,(二)技工院校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职业(工种),申报等级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等级,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参照《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详见附件2)要求,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工院校参照《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附件3)要求,备案成功的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和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dl.gov.cn)查询备案信息,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2.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3.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7日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xlsx附件2: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pdf附件3: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