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科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剑阁经济开发区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和资金绩效管理,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一)支持对象1.具有我县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发展后劲强、对县域经济增长贡献率高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相应能力的制造类工业企业,(二)企业发展奖励4.对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3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6.首次新进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由园区外搬迁到我县工业园区内并进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经合中心等部门根据本年度企业创税、新引进工业项目落地投产等情况,重大贡献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县经信科局会同县财政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经合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第十条资金拨付审核职责和程序: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对企业申报奖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工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第十四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科局的监督检查,附件下载下载1.剑阁县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业项目招引政策补助资金拨付审批表.docx下载2.剑阁县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