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执行,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执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执行,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第十二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本办法第三条中的相应标准要求,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按照相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通过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四)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