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通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4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五条申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第六条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印发申报通知,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第十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加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政策引导,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第十一条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开展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