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根据本机关巡查发现,在苍南县灵溪镇桃湖自然村120-1号旁简易房内存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已宰生猪2头、待宰生猪1头、屠宰工具若干(详见物品清单),该屠宰点无定点屠宰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嫌物品予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请上诉物品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到苍南县农业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若超出法定期限拒绝接受调查,本机关将按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7-68715126苍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0日附件:物品清单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已宰生猪头2\2待宰生猪头1\3刀具把4\4磨刀棒根1\5勾子个3\6刮毛刀把3\7杀猪凳张5\8电子台秤台1\9熟料框个9\10熟料篮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