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申报2022年06月至202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24年1月10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川社险通[20240110001]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24664.15元,滞纳金5253.43元,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将报请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欠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docx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