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三)拟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具备一定前期条件,第四章建设实施第十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进行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第三十五条加强其他要素保障(一)县级以上规划、环境保护、节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