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现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9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一)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当纳入融资担保监管,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二、做好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名称规范管理工作,三、关于《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补充规定(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下简称《计量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