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乡镇船舶和漂流艇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船舶、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船舶、漂流艇筏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渡工)层层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和监督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漂流艇筏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本村渡口渡船和本村村民的乡镇船舶、漂流艇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漂流艇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三)负责向乡镇船舶、漂流艇筏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操作人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水库水域内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船舶、漂流艇筏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渡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娱乐船、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应当向该水域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设置有水库管理机构的水库水域内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由县河湖保护中心负责办理娱乐船、漂流艇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