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泸州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第四条泸州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管理等原则,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宣传推介以及市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市级农业品牌目录,第三章标准与条件第八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基本条件:(一)主体条件,第九条农业企业品牌申报基本条件:(一)主体条件,第十条农产品品牌申报基本条件:(一)主体条件,不予推选:(一)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抽查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泸州市农业农村局适时印发泸州市农业品牌目录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第五章监管保护第十四条泸州市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三)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七)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退出目录的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六章推介扶持第十八条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目录品牌培育建设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