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全县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第二章低效工业企业用地盘活更新第三条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的低效工业企业名单反馈至县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将不低于30%低效工业企业列入年度盘活更新计划并制定年度盘活更新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八条2024年内完成编制不少于2个500亩以上的连片土地使用方案,第六章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第十五条批而未供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第十七条供而未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并配合县经济开发区形成低效工业企业名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各项工作,配合县经济开发区做好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土地使用方案编制,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低效工业企业调查摸排、上图入库,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各镇(街道)负责低效工业企业调查摸排、上图入库,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低效工业企业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人员未经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