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登记内容第五条申请人应通过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登记机构设立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出申请,登记机构通过登记平台送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文件,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登记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文件的时间为准,第八条登记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第十条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后,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第十六条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八条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