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民政局2024年4月3日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应当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由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第六条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第七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新审核的建筑物命名、更名情况上报至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名称进行命名、更名,第十条标准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第十一条建筑物标准名称专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含义明确、健康,第十二条建筑物标准名称通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通名应当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