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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4-03
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2024年4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集约高效利用科研用地,第二条本办法在西海岸新区古镇口核心区范围内部分区域试点施行,支持科技孵化器、科技交易转化运营企业参与科研综合体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入驻项目符合古镇口产业发展方向和科研用地功能资格准入条件的,第八条科研综合体开发建设企业必须自持不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第十条科研综合体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三)符合古镇口核心区科研融合创新企业(单位)认定条件,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和受让对象应联合向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古镇口核心区管委自收到开发建设、运营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项目现场发布转让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转让公告须载明科研综合体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用途及受让对象,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和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对承诺的事项履行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科研综合体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向受让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物业费等相关情况,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对科研综合体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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