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深入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行动,创建100个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三、创建任务示范项目创建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园区根据《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充分运用质量基础设施支撑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申请园区的创建基础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市场监管总局综合考虑有关园区产业布局、市场地位、质量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项目名单,引导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深入推动开展产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蔡煜刚电话:010-82262033邮箱:caiyugang@samr.gov.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附件:1.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申报表2.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推荐项目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