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为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将多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6种具体管理措施,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相关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办法》也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予以明确,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6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