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持标准第四条对在2024年内实现当年开工、竣工并投入生产且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建设用地费)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单体项目在2024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含技术改造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建设用地费)且超出计划投资进度30%的单体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三章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要求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企业需是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申报企业需是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投资统计报表的纳统企业,第七条申报要件(一)申请单体项目在2024年内实现当年开工、竣工并投入生产且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建设用地费)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要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竣工验收报告(技改类项目投产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二)申请单体项目在2024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含技术改造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建设用地费)且超出计划投资进度30%的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要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所需其他认定材料等(技改或设备购置类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第八条申报流程1.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发改部门提交申请要件,2.区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初步审核(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3.市发改委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按照《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第十条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