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共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与认定具体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文件执行,第五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单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综合评价通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根据当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十三条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政策,第六章加强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对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组织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机构开展年度考核,第二十二条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拨付,第二十四条对建设期满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进行验收,机构在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需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终止后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继续持有或使用市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