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经营及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支持、鼓励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开发建设及经营销售,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项目开发单位建设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二)适用标准本指导意见所述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建设用地须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类工业用地;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6,对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结合产业发展特点,综合研究建设规范方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规范办理项目、土地、建设、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要直接销售或租赁给以上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市场主体,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的最高可销售比例标准在土地出让公告、合同中予以明确,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项目开发单位预售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租赁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入驻企业应到园区管委会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对购买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可预售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能再利用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二)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项目的监管由项目批准机关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