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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安顺市人民政府 | 2024-04-01
八、禁止性要求(一)黄金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三)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或海关监管需要的不予许可,九、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申请说明原件2纸质版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2纸质版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纸质版需加盖公章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交易记录)原件2纸质版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货值、时间、数量、等,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章5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2纸质版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章6有关黄金制品业务风险的相关控制制度原件2纸质版商业银行前、后、中台风险控制材料,加盖开出汇款的银行公章10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原件2纸质版能够证明投资开采黄金矿山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章13出口黄金证明材料原件2纸质版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原件,十、申请接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接收,十四、审批时限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应当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程中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时限,十六、审批结果《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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