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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保山市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第七条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属地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线电管理):负责督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信基站、通信铁塔等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监督、指导、协调各级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净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十一)水务部门:审核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重大水利设施的选址及项目高度是否符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章净空审核要求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执行净空审核工作,各相关职能审批部门按净空保护要求对其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机场属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二部分组成,第三十六条机场属地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在审批(审查)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时完成净空审核,(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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