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府公〔2023〕14号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蓬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蓬府公〔2023〕9号),拟征收赤城镇、普安街道、金桥镇集体土地,现将蓬溪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蓬溪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范围详见附表)拟征收土地明细表单位:公顷被征地单位名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蓬溪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社)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赤城镇屏风村1组1.67431.46111.08140.19060.18910.2132福光村3组2.08402.02011.30110.39510.32390.0639普安街道打铁垭村1组4.07954.04191.03541.04891.59090.36670.03762组1.39741.39740.26201.08660.04883组0.8150.65050.00760.64150.00140.1645任家桥村5组1.02520.7120.35090.16900.19210.3132金桥镇蛇亭咀村4组1.31551.28841.02190.15710.06630.04310.0271村集体1.37261.37261.24970.00490.1180吉福社区3组0.02790.02790.01680.00690.00424组0.02970.02970.01980.00270.00725组1.13311.04840.56550.17660.30630.084710组0.02280.02280.01640.0064过军坝村村集体4.40674.10090.65240.94550.05862.44440.3058集体土地小计19.383718.17377.58093.72741.15664.10161.60721.2100国有土地小计合计19.383718.17377.58093.72741.15664.10161.60721.2100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道路用地、教育用地建设,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等规定,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按照《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蓬府函〔2020〕132号)执行,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五、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赤城镇人民政府、普安街道办事处、蓬溪经开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附件:蓬溪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蓬溪县人民政府2023年5月5日附件:附件2(1).jpg附件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