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等,具体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三)指导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具体是:(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省级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及确定的支持项目,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项目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监督,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确定的支持项目直接分配下达,第十二条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通过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工作方案、征集项目、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地)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各市(地)应当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各市(地)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与使用管理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