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对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成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不得再次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二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获奖者个人享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理:(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第二十五条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