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25日合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县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第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镇(街道)要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附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附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序号减免类型减免依据减免内容1棚户区改造项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1其他减免项目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按照有权机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