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配套设施完善的园区载体,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有较大需求,(二)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园区实行政府申报、专家评估、择优认定,授予“南昌市xxxx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二)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扶持优惠政策、入驻机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主要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等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园区的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和考核园区在招才引智、促进就业、满足当地用工需求、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营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第九条园区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