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69号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申请人夏雨等5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鉴于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限期质证通知,公告如下:一、夏雨等5人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第三被申请人的《入账回单》、《出账回单》,二、现本庭向你司送达上述证据,你应在收到上述证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庭提交关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本庭视你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2024年3月25日附注: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2)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3)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文科,(4)第三被申请人: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