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光人规〔2022〕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4.《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附件3)所列评审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于5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认定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