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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密市人民政府 | 2024-03-25
第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第五条预算单位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指预算单位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九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变更银行账户或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第十一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延长,(一)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完毕后预算单位在有效期内到开户行办理开立、变更、延期手续,第十三条需要变更单位性质和银行账户性质但不变更开户行的,并在撤销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一)银行账户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第十七条账户开户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申请,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发现所属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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