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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24-03-25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3月25日附件: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共同管理,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文化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建设、体育建设、文化惠民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支出,包括文化活动开展、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艺创作活动、文化产业发展及省级其他文化工作等,包括送书下乡、送戏下乡、送讲座展览、文化走亲、广电低保工程及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补助等,包括体育设施建设、体育活动、体育队伍建设、青少年体育补助及奖励、体育服务,包括基层体育场地建设补助,第十条文化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区文广旅体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实施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全区工作重点,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联合发文下达,分配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广旅体局加强文化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联合下发的《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普财行[2014]3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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