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615号)有关要求,经龙湾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过调查核实的龙湾区(第二批次)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内起30日内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577-558768960577-55876887,公告时间: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14日受理单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附件:龙湾区(第二批次)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清单龙湾区龙湾分局第二批公告附件4.11.doc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2022年4月14号。